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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7 | 这样的行政处罚合理吗?

    今天,有一网友向我咨询一个问题:该医院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通知书——要对该院使用劣药实行没收非法所得和销售收入2倍罚款。事由是该院使用的国内某药厂生产的一种口服液(属于省挂网招标品种),此口服液的内盖没有经过药品包装材料注册。他问这个处罚合理吗?

   我的回答是:该药品符合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劣药界定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条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为劣药没有问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所以,1、处罚不合理;2、可以要求听证。

    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但是由此反映出在药品监管中的问题却应该重视。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应该按程序分别处理。一是对药品使用单位实行现场收缴未售完药品,没收销售所得处理;二是应该将查处的劣药情况移送给药品生产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实行属地监管和处罚。这样,有利于源头治理。但是,现在这类案件很少有移送处理的。一是因为地方保护,移送后会大事化小或者不了了之;二是案件原始查处单位不能受益。于是就两下锣鼓一下打了。但是。由此会带来的问题是:1、由于药品使用单位不服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听证,会拖延案件处理时间和增加办案成本;2、即使药品使用单位认罚,也有与药品供应单位、药品生产单位的论理过程,甚至还可能演变成纠纷;3、由于药品使用的广泛性,如果从药品使用终端行使监管处罚,会造成一个案由多地处罚、重复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既要合法,还要符合程序。更重要的是要有处罚目的——纠正问题。

 

     

评论 (4) |  阅读 (?)  |  固定链接 |  类别 (医院药事) |  发表于 14:18  | 最后修改于 2008-05-08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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